长寿新闻网 记者 晏春明
“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不止是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还将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是1月31日,记者从区公安局获得的消息。
为依法严惩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出台了《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以下简
称《通知》)。区公安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通知》明确,凡是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黑火药、烟火药,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的,将
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一百
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位负责人称,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向公安机关移送,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立案侦查工
作。公安机关将依法对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进行审查。广大市民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可向公安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40666619(治安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