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消费时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得到保障的权利。但是,这项权利并非是绝对的,如果商家没有过错,由消费者本身的过错而导致自身受到伤害的,则消费者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近日,隆回县工商局成功调解一起烟花爆竹炸残眼睛的投诉。
小沙江镇光化村刘某从本镇经销商袁某处购买了5个“大吉大利”花炮,用于自己结婚庆贺,当晚刚办完婚宴的刘某在燃放时不慎炸伤左眼,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事后,刘某家属找到花炮经销商,怀疑是烟花爆竹质量有问题,而经销商认为是刘某不合理燃放所致,双方争执不下。随后,刘某家属向工商部门投诉,要求赔偿8万元。
小沙江工商所负责此次案件的调解,经过现场调查,刘某在燃放花炮前喝了不少酒,且在燃放过程中花炮没有炸筒,产品质量没有问题;经销商经营烟花爆竹的资质齐全,在花炮的运输、存放、经营中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因此,虽然家属因刘某眼睛致残难过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不能漫天要价。商家则表示,由于刘某家属的做法令其声誉受损,不愿意对其作任何的补偿。经过深入细致的协调工作,刘某家属最终认识到自身的过错是导致刘某受伤的主要原因,商家也愿意接受工商局的意见,以诚信为本,从人道主义出发,赞助23800元。
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者的权利并非绝对,维权必须依法。如果商家没有责任,而消费者本身有过错而导致自身受到伤害的,消费者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